省直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实施办法
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,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%为基数,从征缴的失业保险金中直接划转(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)。
本年度参加工作的职工或调入省直参保范围的职工,以单位确定的本人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;没有明确工资收入数据的,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。
劳动合同期满未被续聘的人员可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,并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,其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。
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介绍中介机构存档的人员,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,由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代为收缴,单位整体存档的,其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;实行个人自主存档的,全部由个人负担。
新建单位及其职工以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。
用人单位转让、合并、兼并、租赁、承包经营的,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用人单位及职工相应的医疗保险责任,并按接收的人员情况缴纳原用人单位和职工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。用人单位破产、撤销时,要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,并按省直退休人员上年的人均医疗费水平,从清偿资金中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(职)人员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。
1.3工资收入和工资总额的口径: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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